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场备案指南

2022-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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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备案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

2、《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海关总署第249号令);

3、《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场备案管理规定》(质检总局2012年56号公告);

4、《关于公布实施备案管理出口食品原料品种目录的公告》(质检总局〔2012〕第149号公告)。


二、备案主体

出口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种植场、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或者行业协会等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组织均可以作为申请人向种植场所在地隶属海关提出备案申请。


三、备案产品目录

实施备案管理的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品种目录:蔬菜(含栽培食用菌)、茶叶、大米。


四、备案条件:

(一)有合法经营种植用地的证明文件;

(二)土地相对固定连片,周围具有天然或者人工的隔离带(网),符合当地海关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的土地面积要求;

(三)大气、土壤(或培养介质)和灌溉用水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要求,种植场及周边无影响种植原料质量安全的污染源;

(四)有专门部门或者专人负责农药等农业投入品的管理,有适宜的农业投入品存放场所,农业投入品符合中国或者进口国家(地区)有关法规要求;

(五)有完善的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应当包括组织机构、农业投入品使用管理制度、疫情疫病监测制度、有毒有害物质控制制度、生产和追溯记录制度等;

(六)配置与生产规模相适应、具有植物保护基本知识的专职或者兼职技术人员。


五、申请材料:

申请人应当在种植生产季开始前3个月向种植场所在地隶属海关机构提交书面备案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场备案申请表(附件1);

(二)种植场平面图;

(三)种植场的土壤(或培养介质)和灌溉用水的检测报告;

(四)要求种植场建立的各项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包括组织机构、农业投入品管理制度、疫情疫病监测制度、有毒有害物质控制制度、生产和追溯记录制度等;

(五)种植场常用农业化学品清单;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备注:上述资料均需种植场申请人加盖本单位公章扫描后上传。


六、办理流程:

( 一)、申请单位通过互联网+海关(登录网址为:http://online.customs.gov.cn) ,登录进入企业管理和稽查-企业资质办理-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场备案,可按提示要求填写并上传加盖企业公章的备案材料(PDF格式),也可先将打包的材料发送至金陵海关企业管理处邮箱:jlhgqgc@163.com,邮件名示例:“xx公司-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场备案材料;

(二)、所在地隶属海关受理申请后,应当根据备案条件进行文件审核,必要时可以实施现场审核,并将相关情况通过互联网+海关反馈;

(三)、评审符合条件的,给予备案编号,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备案。


七、关注事项:

(一)种植场负责人、技术人员等发生变化的,种植场申请人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天内向种植场所在地隶属海关机构申请办理种植场备案变更手续。并填写《出口原料种养殖场备案变更申请表》(附件2);

(二) 种植场申请人更名、种植场位置或者面积发生重大变化、种植场及周边种植环境有较大改变,以及其他较大变更情况,种植场申请人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天内重新申请种植场备案。


附件目录:

附件1: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场备案申请表

附件2:出口原料种养殖场备案变更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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