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360热线每周热点问题2020年第49期(总第136期)
20201214-20201218
1.特殊物品审批单有效期是多久?
答复:根据《关于公布〈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的令》(海关总署第243号令)附件39《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管理规定》第十四条规定:(一)含有或者可能含有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的特殊物品,有效期为3个月。(二)含有或者可能含有其它病原微生物的特殊物品,有效期为6个月。(三)除上述规定以外的其它特殊物品,有效期为12个月。你司可查看上述文件了解。
2.我司有一批展览品进境准备参加展会,已向主管地海关办理过海关手续,请问展览期间免费向观众散发的宣传品,是否还需要向海关缴纳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答复:根据《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暂时进出境货物管理办法〉的令》(海关总署令第233号)第十九条规定:下列在境内展览会期间供消耗、散发的用品,由海关根据展览会的性质、参展商的规模、观众人数等情况,对其数量和总值进行核定,在合理范围内的,按照有关规定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一)在展览活动中的小件样品,包括原装进口的或者在展览期间用进口的散装原料制成的食品或者饮料的样品;(二)为展出的机器或者器件进行操作示范被消耗或者损坏的物料;(三)布置、装饰临时展台消耗的低值货物;(四)展览期间免费向观众散发的有关宣传品;(五)供展览会使用的档案、表格以及其他文件。 前款第(一)项所列货物,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由参展人免费提供并且在展览期间专供免费分送给观众使用或者消费的;(二)单价较低,作广告样品用的;(三)不适用于商业用途,并且单位容量明显小于最小零售包装容量的;(四)食品以及饮料的样品虽未按照本款第(三)项规定的包装分发,但是确实在活动中消耗掉的。你司可查看上述文件了解。
3.某外资企业聘请了一名外籍专家,该专家想办理自用物品入境手续,想了解一下需要向海关提交哪些资料?
答复:根据《关于公布〈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的令》(海关总署第240号令)附件1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非居民长期旅客进出境自用物品监管办法》第四条规定:非居民长期旅客申报进境自用物品时,应当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自用物品申报单》,并提交身份证件、长期居留证件、提(运)单和装箱单等相关单证。港澳台人员还需提供其居住地公安机关出具的居留证明。你可查看上述文件了解。
4.某常驻机构首次办理公用物品入境,向海关办理备案手续时需要提交哪些资料?
答复:根据《关于公布〈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的令》(海关总署第240号令)附件10《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常驻机构进出境公用物品监管办法》第四条规定:常驻机构首次申报进境公用物品前,应当凭下列文件向主管海关办理备案手续:(一)设立常驻机构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复印件;(二)主管部门颁发的注册证明复印件(以下简称《注册证》);(三)常驻机构报关印章式样;(四)常驻机构负责人签字式样、身份证件复印件;(五)常驻机构中常驻人员名册,名册含常驻人员姓名、性别、国籍、有效进出境证件号码、长期居留证件号码、到任时间、任期、职务及在中国境内的住址等内容。你可查看上述文件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