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备案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总署令249号)
《关于公布实施备案管理出口食品原料品种目录的公告》(质检总局〔2012〕第149号公告)
《关于对出口蜂产品养蜂场实行检验检疫备案管理的通知》(国质检食函〔2005〕777号)
二、备案条件
(一)、总体要求
1、企业必须按本管理要求建立养蜂场(即养蜂联合体或合作社),并且企业对海关备案养蜂场拥有管理权。
2、企业必须按照本管理要求对养蜂场内蜂农进行培训、指导、管理、监督和建档备案工作。
3、企业对蜂产品的安全卫生质量进行控制必须按照《出口蜂产品追溯规程》(附件8)的规定保证每批出口产品具有可追溯性。
(二)、蜂农参加企业养蜂场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遵纪守法、诚信,无不良记录。
2、每户养蜂群数应大于60群。
3、熟悉养蜂生产的有关规定和蜂病防治用药知识。
4、熟悉国家禁用药物的规定和名称,并自觉遵守。
5、每户(个)蜂农只能参加一个企业的养蜂场备案,不得重复参加其他企业的养蜂场备案。
(三)、企业必须建立养蜂场内蜂农档案和养蜂用药记录制度
1、企业必须建立养蜂场蜂农台帐,包括蜂农数量、蜂蜜蜂王浆年产量以及负责人资料。蜂农档案应包括如下内容:所在养蜂场名称、养蜂户登记编号、姓名和身份证号、联系方式、养蜂历史、该养蜂户的人数和姓名、蜂群数、摇蜜机材质,蜂具卫生和转(定)地情况、参加培训记录等。
2、企业应印制养蜂日志,发放给养蜂场内的蜂农,并督促蜂农记录好养蜂日志和用药记录。
养蜂日志和用药记录应包括如下内容
(1)记录放蜂地点,蜜源种类、流蜜、环境和气候情况;
(2)记录养蜂生产操作情况,如:摇蜜、取浆、移虫、蜂具更换等;
(3).用药记录应记录蜂群健康情况,蜂群发生病害时,蜂病名称或现象描述、发病时间、使用药物名称和剂量、用药方式和时间等
(4).记录蜂具消毒情况,如消毒药物名称和剂量、消毒方式和时间
记录蜂产品销售情况(销售时间、品种、数量、对象)
3、养蜂场内蜂农应自觉遵守有关药物使用规定和养蜂场的规定,按照养蜂生产、用药等实际情况做好养蜂日志的记录
(四)、企业必须对养蜂场内蜂农进行培训和管理
1、企业必须在每年的秋冬或初春季节对养蜂场内养蜂技术人员和蜂农进行培训,做好培训记录,发放培训证书或证明。
2、企业必须建立与养蜂场内蜂农有效的联系方式,能够保持与养蜂场内的蜂农取得联系,便于及时了解养蜂生产动态。
3、企业必须建立养蜂管理及养蜂用药监管制度,配备至少1名专职和兼职的养蜂技术人员,指导和监督蜂农养蜂和用药。
4、企业必须建立巡回指导和督促检查制度。养蜂场内蜂农每年要将放蜂路线图提供给企业,养蜂技术人员必须在养蜂生产和春繁季节,根据放蜂路线图加强跟踪管理,到现场进行了解、督查和指导,并记录现场督查和指导情况,存档备查。
5、养蜂场内蜂农发现蜜蜂得病(除螨病外)时,应及时与企业养蜂管理部门联系,养蜂管理部门应指导蜂农用药,并做好记录。
6、企业应根据养蜂需要,为蜂农统一采购符合国家规定的常用蜂药,做好釆购和发放核销台帐。
7、建立重要事项报告制度,如在现场督查和指导时发现使用违禁药物等
8、企业必须将备案养蜂场及蜂农的变更情况及时报所在地隶属海关备案
9、企业必须建立对违规蜂农的处罚规定和处罚记录。
三、申请材料
1.出口蜂产品原料备案养殖场申请表(附件1)
2.出口蜂产品加工企业与养蜂场签订的供货合同
四、办理流程
(一)、由出口蜂产品加工企业联合养殖场向出口蜂产品加工企业所在地隶属海关提出备案申请;
(二)、申请人提交材料齐全的,出口蜂产品原料养殖场所在地隶属海关应当受理备案申请。申请人提交材料不齐全的,海关应当场或在接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以收到申请人补正材料之日为受理日期。
(三)、出口蜂产品原料养殖场所在地隶属海关受理申请后,应当组成评审组对出口加工企业和养蜂场实施评审。
(四)、评审符合条件的,给予备案编号,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备案,由出口蜂产品原料养殖场所在地隶属海关出具不予备案通知书,并告知不予备案原因。
(五)、备案的出口原料养殖场地址、名称、养殖规模、所有权、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向所在地隶属重新申请备案或者办理变更手续,并填写出口原料种养殖场备案变更申请表(附件2)。
(七)、出口蜂产品加工企业所在地隶属应当及时将产品中检出的有毒有害物质超标信息反馈给备案养殖场所在地隶属海关。
五、后续管理
(一)在对备案养蜂场实施管理过程中发现下列情形的取消养蜂场的备案资格并出具取消备案通知书,对情节严重,企业负有管理责任的,暂停接受出口蜂产品加工企业的出口报检;
(一)违反规定,存放或使用国家、输入国(地区)规定禁止使用的药物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
(二)使用的药物未标明有效成分,用药后所生产的产品未进行有效隔离和标识的。
(三)不按规定或不如实填写养蜂日志、用药记录的。
(四)提供虚假的交货清单,收购非备案蜂农的产品的。
(五)被欧盟、美国、加拿大、日本等进口国因违禁药物阳性预警通报,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限用药物超标被进口国通报的。
(七)产品原料来源不清、批次及标识管理混乱,无法溯源,对原料未进行安全项目检测,拒不接受海关和出口蜂产品加工企业监督管理的。
附件目录:
附件1: 出口蜂产品原料养殖场备案申请表
附件2:出口原料种养殖场备案变更申请表
附件3:出口蜂产品追溯规程